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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京东、天猫、唯品会 三家平台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[2021-01-01 07:53]

针对“双十一”前后顾客反映激烈的网购先涨价后打折、虚伪促销、诱导买卖等问题,根据价格监测和投诉告发等有关头绪,商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(京东)、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(天猫)、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(唯品会)三家企业展开自营事务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查询,并于2020年12月24日根据《价格法》第四十条、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则》第七条作出处分决议,对上述三家企业别离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分。     附件:1.   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分决议书(国市监处〔2020〕29号).docx

  2.   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分决议书(国市监处〔2020〕30号).docx     3.   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分决议书(国市监处〔2020〕31号).docx   商场监管总局     2020年12月30日   日期:2020-12-31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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